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见义勇为的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第四条 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的工伤保险工作。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各级财政 审计。卫生。工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工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