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二次供水第五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用水水压 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五十四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需新建,改建 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五十五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以下要求 一 不得影响城市公共管网安全供水 合理确定引入流量、二,具有故障报警和监控功能,三,二次供水水池,箱。内的贮水。二十四小时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当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四 二次供水泵房具有独立用电计量装置.五 二次供水管道不得与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非饮用水管道连接.第五十六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置足够调蓄容量的储水设施,避开供水高峰时段向储水设施蓄水,以保证连续供水。第五十七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 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五十八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已建成二次供水设施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未参加竣工验收的,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供技术资料。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第五十九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及改造后经验收合格的已建成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交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物价部门根据不同压力增加值和建筑压力分区核定。作为加价费用计入水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第六十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保证水质,水压合格,第六十一条,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供水或暂停供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户,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 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六十二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水质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对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清洗.消毒档案、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应当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经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第六十三条。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并组织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供水 第六十四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运行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 每半年至少抽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