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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市公共供水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新增用户或者因用水量增加等原因需要接入或者改装,复装、迁移供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符合条件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通水、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供水用户的用水器具.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和使用,生产,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等可能污染供水水质的用水管道、设施,应当采用间接方式取水,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绿化,景观 环卫等非生活用水、应当少用或不用城市公共供水.确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装表计量,并缴纳水费、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消火栓的无表消火栓由消防组织专用。非火警.消防演习不得动用,消防组织因消防演习 灭火从无表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即时统计用水量,由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年度划拨相关费用,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进行计划性施工 维修,检查、需降压供水或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十二小时在受影响区域公告降压供水或停水原因、影响范围、开始时间 预计恢复供水时间、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 因紧急抢修故障.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先抢修再补办有关手续、抢修时必须拆除相关妨碍物的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并恢复原状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需降压供水或暂停供水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在受影响区域公告影响范围.降压供水或停水时间.预计恢复供水时间.并应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 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三十六条,城市公共供水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结清所欠水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理由 第三十七条.城市非居民用户。注册水表口径在五十毫米以上的用户停止用水超过十个月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中止用水手续,结清所欠水费、中止用水后需要恢复用水的、应当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恢复用水手续,超过一年不办理恢复用水手续的。按自动销户处理,超过一年不用水又未办理中止用水手续的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以按自动销户处理,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不得对外转供水.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第四十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水质检测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将检测结果定期报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公示监测结果 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价格由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水价标准 城市供水定价实行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 城市公共供水中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水价,第四十二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分别安装注册水表,计收水费、混合用水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用水类别从高适用水价 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第四十三条。注册水表和校核水表安装前必须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有检定合格证或计量检定证书 在用注册水表和校核水表应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在检定周期内。用户水表出现死表 坏表 污染表后无法正确计量时要立即检定,拒不进行检定的.按照单位流量和用水时间确定用水量、注册水表检定周期内,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用户应予以配合。第四十四条,对注册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经检定注册水表准确度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方承担,准确度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更换合格的注册水表,第四十五条、用户应当按照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约定的时间 方式交纳水费,用户对需交水费有异议的,应当自抄表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处理期间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不得暂停供水、第四十六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代为抄表.收取水费、第四十七条 用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水费的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银行同期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六十日仍不交纳水费和支付违约金的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暂停供水。用户交清欠费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第四十八条。禁止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一 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二。非因火警,消防演习擅自动用公共无表消火栓取水。三,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管网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通取水。四,绕越注册水表取水.五、改动注册水表封印取水,六。人为致使注册水表停滞 失灵。逆行等。使水表少计量或不计量取水,七 通过对磁卡水表非法充值进行取水,八、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第四十九条。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盗水量按照单位流量和盗水时间确定。盗水量无法确定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径适压流量和实际取水时间或者行业习惯用水时间计算 第五十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服务信息系统。合理设置经营服务网点,公示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和投诉电话,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监督,用户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 并答复用户、第五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政策性亏损经审计后由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财政补贴.第五十二条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申请转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转用协议、约定相关施工方案 费用等事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供水后.原取水设施应当立即封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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