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 供气。供暖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 并对拆迁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拆迁人未能按时 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 第三十七条。估价机构显失公平,弄虚作假的、其估价结果无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 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违法接受拆迁委托的、四.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六、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的。八 其他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