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拆迁人未能按时 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第三十七条。估价机构显失公平 弄虚作假的,其估价结果无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法接受拆迁委托的.四。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六,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的,八,其他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