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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 供气,供暖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拆迁人未能按时 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第三十七条。估价机构显失公平,弄虚作假的.其估价结果无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 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违法接受拆迁委托的.四 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六.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的。八 其他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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