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规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工程性质及被拆迁人的不同,实行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取得国家或省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以当地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评估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及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遇重大调整时、应当召开听证会。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评估采取成片分类评估与分户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第二十六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区改造的原则确定.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接受安置地点,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格根据补偿评估基准价依据的原则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计算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应向拆迁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它相关手续,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及用途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上述证件未记载的、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为准,经县。市 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以实际批准用途为准 被拆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前款证载面积不符时 实际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以证载面积为准 实际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用于生产经营性用房须具有营业执照,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及时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为被拆迁人办理土地及房产注销登记、第二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对成片分类评估有疑义时.可以实行分户评估,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分户评估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同一估价机构的,共同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有争议的 可以委托其他具备估价资质的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误差范围在10 之内的.执行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误差范围超过10。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一 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或产权人外出。在拆迁期限内无法与之协商的、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合法所有人的,第三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 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一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产权明晰。并符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第三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下列费用。一,搬迁补助费。以期房产权调换安置的应支付两次,二.生活补助费、三、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拆迁人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费标准由市,县 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条 拆迁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周转房的使用人应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约定过渡期限的 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使用人,应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