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流转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 采矿权流转工作、第三十四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 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二,探矿权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人。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五条。转让采矿权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 分立。与他人合资 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二,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三。采矿权属无争议.四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三十六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 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 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第三十七条,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 采矿权的.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对资产进行全面评估,第三十八条 出租采矿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采矿权人完成预算投入的45.以上。四,承租人具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条件,五 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出租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同意采矿权出租的批准文件,第三十九条。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出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出租合同 经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采矿权出租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同时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承租人不得转租,第四十条,采矿权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采矿权抵押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基础设施随之抵押.第四十一条 因抵押权的实现而发生采矿权转移的.应当按照采矿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抵押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 书面报告抵押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