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流转第三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流转工作 第三十四条.转让探矿权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 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二.探矿权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人,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五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 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二 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三、采矿权属无争议.四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五 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三十六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 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第三十七条,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 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 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对资产进行全面评估。第三十八条、出租采矿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二 采矿权属无争议.三.采矿权人完成预算投入的45.以上.四,承租人具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条件。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出租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同意采矿权出租的批准文件.第三十九条、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出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出租合同,经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采矿权出租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其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同时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承租人不得转租。第四十条,采矿权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采矿权抵押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 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基础设施随之抵押.第四十一条,因抵押权的实现而发生采矿权转移的,应当按照采矿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抵押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抵押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