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流转第三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流转工作。第三十四条,转让探矿权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二 探矿权人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人。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五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 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 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 二,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 三、采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五 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三十六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第三十七条。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对资产进行全面评估。第三十八条 出租采矿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采矿权人完成预算投入的45 以上。四.承租人具有与所开采的矿种和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设备和技术条件 五,国务院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出租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同意采矿权出租的批准文件。第三十九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出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出租合同。经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采矿权出租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同时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承租人不得转租 第四十条,采矿权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采矿权抵押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基础设施随之抵押,第四十一条,因抵押权的实现而发生采矿权转移的、应当按照采矿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抵押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抵押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