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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保障第二十八条,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对造成水质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询问。了解有关情况.二,检查或者复制有关文件。证照等资料,三。责令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三十条.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保护和河道的防洪治理,保障输水工程泄水畅通,第三十一条、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根据工程安全运行。水质保护、水资源保障等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用水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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