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九条.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包括,一.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和水域、二、水库工程校核洪水位以下区域、三.水库蓄水后可能发生滑坡,坍岸等再造区域 以及水库蓄水后所形成的孤岛和岩溶倒灌区,四,枢纽区大坝坝脚线向下游外延200米、两坝端外延200米、或至分水岭,溢洪道右侧轮廓线外延80米 发电隧洞 灌溉及供水隧洞和电站厂房及开关站两侧轮廓线向外延5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外延30米.五.输水河道、渠道 管道.渡槽.隧洞 箱涵.暗渠.倒虹管 泵站及分水建筑物开挖线或者轮廓线两侧外延5米.第十一条、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包括.一。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 管理范围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二.大坝 溢洪道及泄洪放空洞.发电引水隧洞.灌溉及供水隧洞.电站厂房 变电站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200米之间区域,三。输水隧洞,渡槽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200米,输水河道.渠道.管道.箱涵,暗渠、倒虹管,泵站及分水建筑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50米 第十二条,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第十三条 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一。开荒、挖洞 挖塘。建窑。弃渣、水产养殖,二,爆破.打井。采矿,钻探,三,建造,设立生产 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四 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米之间区域内种植深根植物,五.移动 覆盖。涂改,损毁保护标志或者破坏防护设施,六、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或者接线、七 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第十四条,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 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二。侵占,拆除、损毁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确因建设需要、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征求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意见,一.建设道路,桥梁和其他拦水 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二,埋设供水、供电.供气、光缆等地下管线.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的审批、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占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相关工程设施、影响工程运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建 补偿责任、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十六条 新建跨越 穿越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公路,铁路等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保护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的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在距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输水干渠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开挖边线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征求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八条,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因工程抢险需要使用相邻土地或者相关设施进行应急作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于作业完成后恢复原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