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在林地管理工作中 林业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占用,征收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二,在占用、征收林地未获依法批准前,违反规定批准用地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先行施工的、三,违反规定和有关程序办理林地权属登记,颁发林权证或者非法撤销已依法颁发的林权证的 四,在调处林地权属纠纷工作中,指使当事人弄虚作假或者纵容当事人采取暴力等行为干扰调处工作的、第三十三条 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单方或者双方改变林地现状.砍伐林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处以砍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补种损坏的林木,可以处以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归还林地 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或者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一 非法占用林地的.二、用地单位和个人未按照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的地点、面积进行施工、多占林地或者倾倒废渣,废石、废土,废水的.三 临时占用林地超过批准期限.或者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的,四,将林地开垦为耕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