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建设良好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业发展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第四条,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增加对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林地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转让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林地保护 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有关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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