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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建设良好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业发展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第四条.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 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增加对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林地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转让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有关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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