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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 建设良好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林地 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业发展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第四条。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增加对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林地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转让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有关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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