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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 建设良好生态环境 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 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 苗圃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业发展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第四条,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增加对林地的投入 培肥地力.提高林地使用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转让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有关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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