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建设良好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业发展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第四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增加对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林地使用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转让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有关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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