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第十八条,林地权属有争议的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二。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三,跨行政区域的林地权属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之前 任何一方不得破坏林地及其附着物。不得妨碍林地使用管理现状,第十九条 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证有争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证明材料。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山林权证书 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建立林场,苗圃场、自然保护区的文件或者设计任务书,三.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四,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五、争议各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的协议.决定和附图.六 其他证明林地权属的材料,第二十条.处理林地纠纷,应当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争议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证据的。争议的林地应当明确给持有有效证据的一方,证据中面积与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为准,二 对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或者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协议或者决定为准、三、争议各方都持有有效证据或者都无有效证据的,在争议林地内 按照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管理和林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处理,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