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阻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以下标准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有违法所得的 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按设计施工的或不能按期竣工.影响蓄水,供水、排水和行洪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改变工程设施。建筑物的用途及设施位置,工程结构的、可处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危害防洪滞洪功能正常发挥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拒绝拆除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折除、第三十四条,对不按期缴纳水费的单位和个人、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逾期一月加收应缴水费额1.的滞纳金,超过三个月不缴纳水费和滞纳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 受害方可以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六条。阻挠.欧打依法执行工程管理职责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 蓄意制造水事纠纷,迫使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的控制运行方案。拒绝执行防汛救灾命令的,对直接责任者及肇事的有关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