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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汛抗洪的前提下 可以依法开展多种经营。实现以水养水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养护。维修及更新,按程序审批后也可将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水利经济 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制度。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应按照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水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水费的收取标准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八条,在水利工程防洪,排涝范围内直接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受益大小,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利工程维护管理费,水利工程维护管理费及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养护,维修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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