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南充市市辖三区 顺庆 高坪,嘉陵,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建设,旧区改造,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南充市建设局。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南充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从事对顺庆 高坪.嘉陵三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顺庆.高坪 嘉陵三区人民政府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公安.广播电视,教育.房管。电信.供电 供水。供气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入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 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