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南充市市辖三区.顺庆,高坪,嘉陵。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旧区改造、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依照本细则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的单位,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南充市建设局、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南充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从事对顺庆,高坪。嘉陵三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顺庆、高坪.嘉陵三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 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公安,广播电视、教育,房管 电信.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入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