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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南充市市辖三区,顺庆.高坪.嘉陵、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旧区改造,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南充市建设局,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南充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从事对顺庆,高坪。嘉陵三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顺庆。高坪 嘉陵三区人民政府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 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公安 广播电视,教育。房管,电信,供电。供水 供气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入的户口迁移 学生转学.电话移机 有线电视迁装和水 电 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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