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南充市市辖三区,顺庆.高坪.嘉陵、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旧区改造。改善生态环境 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南充市建设局 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南充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从事对顺庆,高坪 嘉陵三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顺庆、高坪,嘉陵三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公安.广播电视,教育.房管,电信.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入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 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