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南充市市辖三区、顺庆、高坪,嘉陵,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旧区改造。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 拆迁人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南充市建设局,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南充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从事对顺庆.高坪.嘉陵三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顺庆 高坪。嘉陵三区人民政府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公安,广播电视。教育、房管,电信 供电 供水 供气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入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 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