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南充市市辖三区.顺庆,高坪。嘉陵,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旧区改造.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依照本细则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 南充市建设局,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南充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从事对顺庆,高坪,嘉陵三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顺庆.高坪,嘉陵三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相互配合 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公安,广播电视、教育,房管,电信.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入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 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