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投资管理第十八条。非经营性投资项目.鼓励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 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按照,公司法,组建法人。但已有法人的除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由国家公务人员担任,第十九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实行招投标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 其勘察设计 施工 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投标文书相衔接 中标价即是合同价.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工期要求 价款结算 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等条款,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1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有重大方案性变更或投资超过项目概算10。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项目业主应当于6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和财政部门决算批复的建设项目。不得结清工程价款和办理产权登记及竣工验收手续、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投资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产权登记后、项目单位应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