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投资管理第十八条.非经营性投资项目,鼓励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按照、公司法、组建法人.但已有法人的除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由国家公务人员担任。第十九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依法实行招投标。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投标文书相衔接.中标价即是合同价。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工期要求。价款结算、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等条款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 1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审查备案,有重大方案性变更或投资超过项目概算10.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 项目业主应当于6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报财政部门审核,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和财政部门决算批复的建设项目,不得结清工程价款和办理产权登记及竣工验收手续。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 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投资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 产权登记后。项目单位应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