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 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和批准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政府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用于编制发展建设规划 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组织咨询评估工作.第九条。政府投资大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中型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项目可以简化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批准文件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投资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需重新审批,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投资主管部门应尽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三 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四,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六,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七、建设进度初步安排,八 结论、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 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的.并得到市环保局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分析、二.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需要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三。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贷款意向,涉及政府出资的需提供财政部门的相关文件 四,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投资主管部门在组织咨询或收到咨询评估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 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四,项目建设选址、五。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九、招标方案、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十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十三,结论.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 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选址定点建议.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四,银行贷款意向性协议,五。根据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咨询评估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大,中型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 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 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预算进行评审,尽快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