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 20号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市级财政性资金项目,项目审批权国、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一 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四、对政府的捐赠款和援助资金,五,转让.出售 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包括下列投资项目,需争取国。省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国 省对审批权以及程序的规定报批。涉及地方需落实财政性配套资金的项目.市级有关部门上报时应有财政部门的承诺意见,否则不予上报、需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投资项目必须是经有权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分别采取直接投资、参股资本金注入等投资方式,对于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公益事业.政府基础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投资形成的资产属政府所有.按照规定由有关机关行使使用权利 根据实际需要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项目、采取参股资本金注入的方式 投资形成的股权和资产,由政府授权经营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为基本建设投资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投资管理综合平衡 统筹协调等职责,并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前期工作 文件审批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和投资综合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投资管理工作,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产业发展和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政府投资结构的优化、严格遵守科学。民主。效益原则、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技术法规,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包括项目前期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按类型和投资额可划分为大,中。小型 大型项目包括城建投资500万元以上,社会事业400。万元以上、政权建设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中型项目包括城建投资在200万元,500万元之间、社会事业150万元。400万元之间 政权建设在150万元、300万元之间的项目、小型项目包括城建投资200万元以下.社会事业150万元以下。政权建设150万元以下的项目、大型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中型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小型项目和政府投资的征地还房工程可省略前期工作 直接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下达投资计划、需政府投资的应提供财政资金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