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2008,09、05 各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第三条 本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规划优先,合理布局,保障资金.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公布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方案时、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位置及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严格加以控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转作他用,第九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三.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第十一条、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基本建设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 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土地 校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第十三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 不得危及师生安全,第十五条。中小学校 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中小学校停办 合并,分立。置换 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或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 校舍通过置换 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第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 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门和侧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第十八条,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 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十九条 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 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 由教育,审计和监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侵占.破坏中小学校 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 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 由教育.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 幼儿园将校舍及其土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