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2008 09、05,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第三条,本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规划优先,合理布局,保障资金。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第七条,市 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公布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方案时,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用地,预留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用地位置及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并严格加以控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转作他用 第九条.编制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三、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第十条。编制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 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第十一条。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市 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基本建设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第十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 校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第十三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 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 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 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 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 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 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危及师生安全,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 扩建或者部分拆除 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中小学校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 由市或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第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门和侧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第十八条,因城市建设 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中小学校 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十九条 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侵占 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审计和监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侵占 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将校舍及其土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