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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8。09,05、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 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第三条,本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规划优先,合理布局、保障资金,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第七条,市.县区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公布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 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方案时 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位置及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严格加以控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转作他用 第九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三,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第十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第十一条。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基本建设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第十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 扩建教职工住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第十三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 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 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 不得危及师生安全、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 中小学校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 由市或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第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 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门和侧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 保证交通安全、第十八条。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 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十九条.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侵占 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审计和监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 由教育。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将校舍及其土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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