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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颁布日期,2008,09,05,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 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第三条、本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规划优先,合理布局。保障资金.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第七条,市。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 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公布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批准后 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方案时、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位置及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严格加以控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转作他用、第九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三。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第十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 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 应当进行听证,第十一条.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基本建设财政预算 予以保障、对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第十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第十三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 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 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第十四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危及师生安全.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中小学校停办.合并 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或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 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 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第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 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 禁止生产,经营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正门和侧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第十八条,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 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 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十九条,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 审计和监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侵占 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将校舍及其土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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