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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 2008,09,05、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第三条、本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规划优先,合理布局。保障资金 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第七条 市,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公布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方案时,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位置及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并严格加以控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用地转作他用,第九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三,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第十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必要时 应当进行听证、第十一条,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基本建设财政预算 予以保障 对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表彰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 扩建教职工住宅,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土地.校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第十三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 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 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危及师生安全.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中小学校停办。合并 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 由市或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 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第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 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 禁止设立集贸市场、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正门和侧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第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十九条.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 由教育、审计和监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将校舍及其土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公安 工商、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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