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 2008。09,05,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第三条 本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 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规划优先,合理布局、保障资金.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第六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第七条,市,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公布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方案时、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用地 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位置及界线 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并严格加以控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转作他用.第九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三 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第十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 应当进行听证,第十一条、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基本建设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第十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 扩建教职工住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第十三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 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 不得危及师生安全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中小学校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 由市或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 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土地 校舍通过置换 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 应当保证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第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 在中小学校 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 经营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门和侧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第十八条,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十九条,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单位 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审计和监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 幼儿园将校舍及其土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