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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2008、09.05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 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 普通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本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规划优先、合理布局.保障资金 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第七条.市、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公布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方案时,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位置及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严格加以控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转作他用,第九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三、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第十条 编制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第十一条,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基本建设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表彰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第十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 校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第十三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 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 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 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 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危及师生安全.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 扩建或者部分拆除 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中小学校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或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 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 第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门和侧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第十八条、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 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十九条 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 审计和监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 幼儿园将校舍及其土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 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 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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