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 2008 09,05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 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 普通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第三条.本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规划优先 合理布局 保障资金.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第七条,市 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公布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 旧区改建方案时 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位置及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严格加以控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转作他用 第九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第十条。编制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基本建设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第十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十三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 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第十四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危及师生安全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 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 中小学校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 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或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 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第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 经营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 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门和侧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第十八条。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十九条 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审计和监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将校舍及其土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