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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09.05.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第三条,本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规划优先,合理布局,保障资金 配套建设的原则 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 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公布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 旧区改建方案时,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用地。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位置及界线 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严格加以控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转作他用.第九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二 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三,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第十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 由市 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基本建设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对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 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第十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破坏中小学校 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十三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 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 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危及师生安全.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中小学校停办。合并 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 由市或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 第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 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 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门和侧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 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第十八条、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十九条 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单位 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审计和监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将校舍及其土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 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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