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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 2008 09,05,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 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本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规划优先,合理布局 保障资金 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第七条、市、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公布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方案时,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用地。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位置及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严格加以控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转作他用,第九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第十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 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基本建设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第十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 扩建教职工住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第十三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 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第十四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 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 不得危及师生安全、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中小学校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 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或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第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门和侧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第十八条.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十九条,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 审计和监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侵占.破坏中小学校 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 由教育.城市规划 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将校舍及其土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 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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