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规.2010 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一 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监督管理 规范城镇规划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公示活动 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建设工程除外。第三条。规划部门根据审批部门组织公示工作的原则.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工作,并负责对公示内容进行把关。第四条。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应当采用网上公示和现场公示两种形式进行公示,第五条 公示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建设项目完成方案设计后应报送规划部门审查,经审核通过后、应进行规划批前公示。二.采用网上公示的。由规划部门负责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规划部门网站进行公示.采用现场公示的、建设单位.个人.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及指定的位置制作。设置公示牌、按规划部门指定公示方式 公示内容。公示地点.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显眼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三,现场公示期间、建设单位 个人,负责公示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公示文件的清晰,完整.如现场公示损坏.丢失.该公示将视为无效、应重新公示,四.公示期满、对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的依法进行规划审批,对公示期间有反馈意见的,由规划部门收集整理公示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公示文件由文字说明和相关图纸组成。包括设计总平面图。比例不小于1 500、文字说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 公示内容要求真实、准确,不得掺杂虚假信息或主观意见.公示中应告知市民有反馈意见的权利,方式及公示期限,公示内容中应包含规划部门联系电话,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项目批前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第八条,公示反馈意见的收集和处理。一 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 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网上电子邮件 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反馈意见由规划部门主办科,股。室负责收集.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名 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公示事项与其有土地权属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证明材料,二。公示反馈意见处理、规划部门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答复。并在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参考、对合理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意见,应予采纳、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通过听证。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充分论证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