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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 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规.201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监督管理,规范城镇规划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条、规划部门根据审批部门组织公示工作的原则、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工作。并负责对公示内容进行把关 第四条.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应当采用网上公示和现场公示两种形式进行公示。第五条。公示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 建设项目完成方案设计后应报送规划部门审查,经审核通过后,应进行规划批前公示,二。采用网上公示的、由规划部门负责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规划部门网站进行公示。采用现场公示的 建设单位。个人、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及指定的位置制作,设置公示牌。按规划部门指定公示方式,公示内容.公示地点、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显眼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 三。现场公示期间。建设单位、个人。负责公示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公示文件的清晰 完整。如现场公示损坏,丢失。该公示将视为无效,应重新公示 四。公示期满.对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的依法进行规划审批 对公示期间有反馈意见的。由规划部门收集整理公示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条,公示文件由文字说明和相关图纸组成,包括设计总平面图,比例不小于1 500 文字说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公示内容要求真实,准确,不得掺杂虚假信息或主观意见。公示中应告知市民有反馈意见的权利,方式及公示期限、公示内容中应包含规划部门联系电话.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项目批前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第八条,公示反馈意见的收集和处理。一 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 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网上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反馈意见由规划部门主办科,股 室负责收集,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公示事项与其有土地权属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证明材料。二、公示反馈意见处理、规划部门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答复 并在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参考 对合理的 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意见.应予采纳。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通过听证。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充分论证。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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