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 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规 201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监督管理 规范城镇规划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市,县 市,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 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建设工程除外.第三条 规划部门根据审批部门组织公示工作的原则,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工作,并负责对公示内容进行把关 第四条,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 应当采用网上公示和现场公示两种形式进行公示.第五条。公示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建设项目完成方案设计后应报送规划部门审查.经审核通过后,应进行规划批前公示,二 采用网上公示的.由规划部门负责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规划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采用现场公示的,建设单位 个人,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及指定的位置制作,设置公示牌、按规划部门指定公示方式、公示内容 公示地点、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显眼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三 现场公示期间,建设单位.个人 负责公示设施的维护、管理 确保公示文件的清晰.完整,如现场公示损坏,丢失 该公示将视为无效 应重新公示,四。公示期满、对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的依法进行规划审批。对公示期间有反馈意见的,由规划部门收集整理公示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公示文件由文字说明和相关图纸组成。包括设计总平面图 比例不小于1,500。文字说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 公示内容要求真实 准确,不得掺杂虚假信息或主观意见 公示中应告知市民有反馈意见的权利,方式及公示期限、公示内容中应包含规划部门联系电话。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项目批前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第八条.公示反馈意见的收集和处理,一、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网上电子邮件 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反馈意见由规划部门主办科,股,室负责收集。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名 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公示事项与其有土地权属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证明材料、二 公示反馈意见处理。规划部门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答复、并在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参考 对合理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意见 应予采纳 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通过听证,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充分论证、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