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规.2010,17号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 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监督管理。规范城镇规划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市、县。市,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 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建设工程除外,第三条,规划部门根据审批部门组织公示工作的原则,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工作、并负责对公示内容进行把关、第四条.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应当采用网上公示和现场公示两种形式进行公示,第五条、公示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建设项目完成方案设计后应报送规划部门审查、经审核通过后 应进行规划批前公示。二 采用网上公示的。由规划部门负责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规划部门网站进行公示,采用现场公示的,建设单位 个人,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及指定的位置制作.设置公示牌.按规划部门指定公示方式,公示内容,公示地点、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显眼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三 现场公示期间 建设单位。个人 负责公示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公示文件的清晰,完整.如现场公示损坏。丢失、该公示将视为无效,应重新公示、四.公示期满,对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的依法进行规划审批,对公示期间有反馈意见的,由规划部门收集整理公示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条,公示文件由文字说明和相关图纸组成.包括设计总平面图。比例不小于1、500,文字说明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公示内容要求真实,准确,不得掺杂虚假信息或主观意见,公示中应告知市民有反馈意见的权利,方式及公示期限、公示内容中应包含规划部门联系电话,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项目批前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第八条。公示反馈意见的收集和处理、一、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网上电子邮件,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反馈意见由规划部门主办科.股。室负责收集,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公示事项与其有土地权属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证明材料。二 公示反馈意见处理,规划部门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答复,并在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参考.对合理的 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意见,应予采纳。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通过听证。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充分论证.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