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惠州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 一 与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与惠州市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以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应当采用组团式的城市布局,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统筹兼顾 综合部署、三、保持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有效控制人口密度 四,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统筹兼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五,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水源.发展城市绿化,保护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水面。风景名胜区,城市景观河段和具有历史意义、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等。六、旧城改造、应当与加强维护 调整布局和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分步实施相结合 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 改善城市环境.交通,增加公共绿地。公建公益用地,完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增强城市的综合功能。七 新区建设应当遵循.先地下 后地上.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 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建设程序、八 在同一个城市规划区内应当采用和执行统一的城市规划标准,建设标准与准则 九,惠州市区的旧城改造.应以西湖景区为主调,以保护西湖景区和湖岸 江岸景观为前提.严格控制建筑功能性质,建筑高度 建筑密度,建筑风格.扩大和预留公共活动广场 绿化广场和空间视线通廓 丰富沿湖 沿江建筑空间轮廊线.与西湖自然山水景观相协调,第六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第七条 惠州市规划局是惠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及惠州市区规划区内、含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和组织实施本规定。各县。市、规划局是本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县 市,的城市规划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是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惠城区规划办是惠城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惠州市区规划区外城区政府所辖各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各建制镇按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赋予的规划管理职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接受上一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计划 国土,房产。公用事业。园林,公安。消防 工商,供电。邮电。供水,水利、燃气管道和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依照本规定协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管辖区内的违法建设,第九条、市.县 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规划监察机构.分别负责其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监察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导,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定的义务 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遵守有关城市规划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在总体规划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可编制分区规划,编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其它各项建设规划 必须有城市空间景观环境设计的内容 应加强城市轴线,道路对景,视线通廊和城市的第五立面设计,纳入,惠州市南部地区规划 范围的各镇总体规划必须按.惠州市南部地区规划,要求进行编制。修编,在惠州市区、惠阳市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县城镇城市规划区内的行政区 建制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再编制行政区.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城市的重要地区.重要专项设施规划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编制规划必须具备勘察 测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使用的地形图一律采用1954年北京座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第十四条,惠州市区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惠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各县、市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惠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由其审批的重点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十五条,惠州市区规划区内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各县,市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州市区规划区外惠城区人民政府所辖各镇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惠州市城镇体系规划、惠州市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惠阳市市区总体规划和现状人口在10万、含10万、以上镇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惠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重点镇的总体规划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各镇总体规划由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在审批前,应按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鉴定、各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批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惠州市区规划区内的分区规划和惠州市人民政府指定地段的详细规划及占地面积超过10公顷,含10公顷、下同 的详细规划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惠州市区规划区内涉及水口。马安、陈江,汤泉等地段及其它用地不足10公顷的详细规划由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经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惠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惠州市区规划区外惠城区人民政府所辖各镇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经惠城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惠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经大亚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的分区规划及其指定地段详细规划和用地在5公顷.含5公顷.下同、以上的详细规划经各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用地不足5公顷的详细规划及各县 市 所辖镇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各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惠州市区重要地区。重要设施的专项规划和惠州市辖区内重要地段建设规划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 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重要地区。重要设施的专项规划和重要地段建设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涉及与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的 报惠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凡被国家、省列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风景名胜保护区域的规划建设项目,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予公布,第十八条。市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中的道路网络,公共用地,绿化用地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涉及前款局部调整及重大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受理申请后、在法定工作日30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一 建设项目在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二,建设项目在县,市,区,内的,其项目建议书属惠州市和县、市、区.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选址意见书由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外惠城区人民政府所辖各镇的由其规划办,核发、其项目建议书属国家.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 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 由省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先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土地手续,一,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 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四,单位或个人购买私有房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应当在法定工作日30日内审批、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应以书面答复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满一年仍未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限等内容。必须先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变更的,方可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参照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 第二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但在惠州市区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内的。核发前应报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规划要求后,由国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协议。招标 拍卖等方式出让的,受让方应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由国土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第二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并由受让方持国土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转让合同书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活动中 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要求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割转让的、该土地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 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 必须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的实施责任.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 因债务需要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广场,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公共停车场,车站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建设用地,必须先向市。县。市 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其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用地使用证 批准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期限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临时建设用地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原审批部门可以作出终止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退出临时用地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划要求整治环境、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永久性建.构 筑物及其他设施,第四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所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权限核发.一。在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由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二,在各县。市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所辖各镇内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由各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外惠城区人民政府所辖各镇内的、由惠城区规划办核发。其中与惠州市区城市控制区相衔接的建设工程,在核发前应先报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书面申请报告、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复印件 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有效复印件 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收齐上述资料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提供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及规划与建筑设计条件,二 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及规划与建筑设计条件编制的建设工程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三,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作出并持建设工程施工图件正式办理报建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正式报建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符合规划要求的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申请者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交付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后。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应按规划要求的期限开工和完工,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逾期未建成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城市技术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出变更设计的决定,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尚未开工又未事先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名称应与用地、项目批文等证件上的单位或个人名称相一致。第三十五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办完施工手续后.应在开工前20个法定工作日内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现场放线 验线后方可施工,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设计要求及有关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设计、建筑单体方案和群体方案的设计,应考虑地方风貌和特色.形式要多样化,空间艺术和第五立面要丰富.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 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核定的座标、高程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用地作为施工场地,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竣工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未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区,城市绿地 体育运动场所,学校,机关办公场所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 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 构.筑物、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 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公路两侧规划红线外 在国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地方道路各10米范围内应进行绿化,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第三十九条.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应按规划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又不改正的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城市规划管理验收和该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第四十条 旧城区应实行分区成片改造,不得单栋改建、扩建和拆建.旧城区内危房的维修只准按原高度。原结构.在不影响四邻安全、基本符合消防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第四十一条 东江惠州辖区河段 西枝江惠州辖区河段整治和岸线利用 应符合城市防洪排涝,水质保护。道路交通、滨江绿化,文物保护及沿江建筑景观等要求、建设环境优美的风景游览河段。惠州辖区内海岸线开发。利用.应符合渔业,资源利用保护.港口发展,环境保护和发展滨海旅游的要求。建设海滨游览海岸.第四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必须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协调其他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道路、规划道路及建筑退缩地带 二 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超过7米、三、临时建 构.筑物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和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清理现场环境。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第四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划定、广告行政主管部门 应定期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申请进行会审 重要地区。路段广告牌和单板面积或拼装总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广告牌等的设置,应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阻碍城市景观视线,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在国家机关。学校 公园。纪念碑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及各级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第四十四条,设置户外城市雕塑.纪念碑.应报县级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在办理专业管理其他验收和全面验收前、应报原审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验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法定工作日20日内予以验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要求的,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和办理接电.接水及房地产确权登记。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验收合格6个月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该项建设工程的全套规划与建设竣工档案资料,含地下工程与管网及配套建设竣工资料,经城建档案馆,室 签收后如数退还档案资料保证金 逾期6个月未报送或报送的档案资料不全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城建档案馆,室。补测补绘该项工程的档案资料 费用在该项目工程保证金中列支、第五章,城市勘测的规划管理第四十七条、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勘察测绘业务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县,市,区,的城市规划勘察测绘业务由各县、市 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四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地形图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国家1954年北京坐标系统。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第四十九条,凡进入惠州市辖区内城市规划区从事城市勘察测绘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交验省建委统一核发的城市规划勘测资格证书、承担城市勘察测绘业务的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勘察测绘规范,标准和规程.勘察测绘成果、资料必须经当地城市规划勘察测绘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要求提供使用 第五十条,规划测绘资料属国家保密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抄,转借和复制,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五十一条.城市规划专用测量标志是实施城市测绘工作的依据,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测量标志,如需移动。须按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章,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 违法建设的查处 按以下分工进行,一.经审批的建设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发生违法建设的、由审批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查处。二、越权审批和其它违法审批建设的 由上一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查处,三 未经审批的违法建设、惠州市区、含惠城区范围.的按市,区.各镇,办事处,三级责任书,的规定分级查处,各县 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四,重要地区的违法建设、重大违法建设以及认为应当由其直接管辖的违法建设.由惠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查处。第五十三条,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各项建设工程的检查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挠和刁难 第五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通知。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对不执行违法处理的建设工程不予拨款,工程结算 不予供水,供电,不予办理户口入户,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确权登记 第七章.处、罚第五十五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市,区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第五十六条,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单位 位置,界址或使用性质的,由原审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停止受理建设工程的申报手续.逾期不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第五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其他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修复或负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 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 由市 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以上各项罚款的数额为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5.至15、第五十八条,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届满未退出的 或使用期限未满但城市建设管理需要限期退出而不退出的 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第五十九条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不予补办报建手续和办理产权确认的,不得给予补办报建手续和确权登记.明确保留使用或暂时使用的违法建设部份,不得买卖。租赁和转让。房屋产权登记时,应注明违法建设面积,位置和处理结论、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拆除时.违法部份不予补偿和安置,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广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第六十一条。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强行施工的,城市规划监察队可采取措施强行停止施工,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限期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行停止施工费,依法强制拆除费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第六十二条,违法建设当事人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按期到指定单位缴交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违法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的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不受理该当事人其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第六十三条。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如下处理.一 对房地产开发、设计 施工的单位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取销其资格的处分.二,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 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旧城区房屋改建、扩建规定 危及四邻建、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 应采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城市规划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造成违法的审批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规划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专项设施、服务设施项目.一 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 涵渠,排水等市政设施工程.二。城市供水 供电,燃气、供热。邮政.电信、公交站场,停车场.库,亭,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 环保设施工程.四,城市防洪,排涝,防火 人防。防震等防灾设施工程、五,城市公园.绿地、带、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六,城市港口、码头,机场 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七,城市教育、体育、医疗保健设施工程,八.其他设施工程、第六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重要地区.是指市、县。市、区。党政领导机关和驻军领导机关驻地的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旅游区 海岸沿线、东江,西枝江惠州辖区河段两岸。30米以上主干道两侧及交叉口.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区.传统民居区、近现代保护建筑等建设控制地带.火车站及其广场 汽车客运总站,内河航运码头。水源保护区。体育运动中心、跨东江,西枝江各大桥的桥头广场.城市互通式立交及其控制范围,重要专项设施,是指市、县,市。区,总体规划的控制区内的重要基础设施,如机场.港口,铁路客运,货运站场.铁路编组站,铁路、轻轨 高速公路,危险品仓库。垃圾填埋场 大型电厂.变电站 高压供电管线。通信管线、消防站,消防给水,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等,重要地段。是指市域内的海岸线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控制区 国道.省道。惠澳大道两侧控制区 东江.西枝江水源保护区和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及各县 市.镇城市规划区内河段两岸、西湖周边控制区。风景名胜 旅游资源保护控制区等、组团式城市布局 是指在一定地域内.由于地理条件等因素自然分隔成几块.在城市规划时.结合地形等自然条件.把功能和性能相近的相对集中,呈块状布置。每块都具自成体系.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形成一个组团,组团之间以自然山体、河.湖。农地,绿带等分隔.保持一定距离、并有便捷的交通联系 这种相对成组团的布局形式既可保持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又可获得较高的综合效率 惠州市南部地区,是指惠州市域内广汕公路、324。国道,沿线以南城镇及其区域。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机场.港口,交通枢纽及对外交通主干线沿线 电力.电讯走廊,无线电讯保护区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控制地段和重要生产建设基地.风景名胜旅游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近郊区,是指紧靠市区的居民居住区,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等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区域,区、是指惠城区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重要地区。重要地段的具体范围,本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未明确的,由市,县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决定、第七十条 本规定所述重点镇是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要建制镇总体规划报市政府审批的通知 惠办函,1993.124号文。所列各镇,不含小金口镇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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