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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绵阳规划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老年人公寓。二,医院病房、疗养院病房.三。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四.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第三条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 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 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改、扩,建施工图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县、市 行政管理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 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二,使用建设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三 具备单位资质证书、由住建部认定、第五条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第六条、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 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第七条.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 27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200米半径阴影范围,第八条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绵阳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第九条。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部分不能满足规定日照标准的情况,应事先主动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并将和解协议等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案,第十条.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 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的登记备案资格。第十二条,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一。书面申请,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四,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指定具有日照分析资格的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对日照分析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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