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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争议处理第三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 报请负责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 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 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市区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一.被征收人对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二.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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