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征收补偿与安置第一节。补 偿第十条,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户数,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率达到90,以上,协议生效。统一进行补偿,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进行搬迁 第十二条、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包括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产权人和按承租约定享受权益的承租人。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以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面积为准,被征收人认为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不符的,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在市场评估的基础上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第十五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或者采取摇号 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第十六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搬迁费具体标准由各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第十七条,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第十八条.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前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其房屋价值按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经市场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给予补偿,未取得上述部门批准登记文书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 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 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及室外附属设施附着物的补偿应当分别评估.第二十条,征收改造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资产。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 需要搬迁的、由被征收企事业单位自行搬迁。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第二十一条.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产权人和承租人有约定的 按双方约定进行补偿 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协商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给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二,搬迁费、搬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给承租人 属于产权人自用部分补偿给产权人 三,出租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属于承租人投资部分.补偿给承租人 属于产权人投资部分.补偿给产权人.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根据签约时间先后、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 1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离并同意拆除构 建,筑物的 根据搬离时间先后再给予每平方米10,100元的奖励。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离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给予相应奖励外、再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奖励,第二十四条。棚户区改造范围内 征收以下房屋或建筑物 不予补偿。一。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二、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三,经住建、国土,城管等部门调查认定应不予补偿的构,建、筑物.第二节,过 渡第二十五条 因棚户区改造建设需要搬迁过渡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以被征收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或实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二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交房时间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接收安置房之日顺延3个月截止,三、临时安置费按照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型。同地段房屋租金单价计算 四.在过渡期间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小于原房面积的,应向被征收人补足临时安置费 第三节,安置还房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房屋产权调换原则上应在棚户区改造区域内,或者就近地段进行还房。也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进行异地类似房屋还房.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期签约 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第二十九条.产权调换还房在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的住房为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还房,二,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的住房为高层的。鉴于公摊面积增大.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高层房屋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还房,三,被征收房屋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还房 四、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还房后,不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位置,楼层 结构,折旧等价值的差价。五。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还住房的。还房公摊面积比例超过15。的部分由政府承担。计入还房产权面积。后期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六.按照本条第.一 二 项还住房后。还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无偿还够50平方米 七。还房为住房的,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超过应当享受的还房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经主管部门审核的成本价格购买 超过10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购买,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少于应当享受的还房面积的,按所还住房的市场价进行货币补偿、八。还房为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之差,按所还经营性用房的市场价结算差价 第三十条、租住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的住户。原则上由产权人提供房源予以安置,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可以优先配租配售.第三十一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水 电 气,有线电视 通讯等不再进行补偿。还房时按照原被征收房屋同等条件无偿安装开通,原被征收房屋中未安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入网收费标准自行缴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还房时免收有关入网费用 第三十二条、调换房屋的产权手续。在被征收人入住后1年内 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按以下原则办理,一。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齐全的、按照原用途。性质办理产权手续、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或无产权手续的,根据住建 国土、城管部门认定处理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