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市政府代建中心负责管理,市政府代建中心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建设工程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各方签证后 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工程进度和需要将资金拨付给市政府代建中心、属于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的拨付,在市财政局监督下、由项目使用单位把资金拨付给市政府代建中心,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 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市政府代建中心管理费、完全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市政府代建中心不收取管理费.部分政府性资金或事业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投资项目.市政府代建中心提供费用清单 经市财政局核准后,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收取管理费,第二十四条、市政府代建中心负责每月第一周向市发改委。建设局 财政局和使用单位分别报送上月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每月第一周向市发改委。建设局和使用单位报送上月项目监理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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