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用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代建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第三条,成立市政府代建中心、代建中心设在市建设局。与市建设局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其它各类上级资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自筹资金 银行贷款建设的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第五条、交通。水利及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精神,比照代建制管理模式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代建项目的立项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市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 工期等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督 市审计局,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等部门依据国家。省 市的有关规定 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和稽察.第七条,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迫切性,资金来源情况,报送市发改委 同时上报市政府.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当年代建项目建设计划、上报市政府、第八条、市政府代建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 鹤政,2003、17、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投标工作程序的通知,鹤政.2003、37,文件精神,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九条,市政府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使用单位与市政府代建中心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合同中需约定使用单位争取上级资金数额、双方要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