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精神。用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代建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 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第三条,成立市政府代建中心,代建中心设在市建设局、与市建设局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其它各类上级资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建设的。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第五条 交通.水利及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比照代建制管理模式组织实施。第六条、市发改委负责代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 工期等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督 市审计局 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等部门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和稽察。第七条.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 资金来源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同时上报市政府。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当年代建项目建设计划.上报市政府,第八条.市政府代建中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鹤政,2003。17 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投标工作程序的通知 鹤政、2003,37,文件精神,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第九条,市政府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使用单位与市政府代建中心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合同中需约定使用单位争取上级资金数额,双方要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