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用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代建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 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成立市政府代建中心、代建中心设在市建设局、与市建设局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国债资金 国外政府贷款。其它各类上级资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建设的,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第五条。交通、水利及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比照代建制管理模式组织实施。第六条.市发改委负责代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工期等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督、市审计局.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等部门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和稽察。第七条。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资金来源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同时上报市政府。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当年代建项目建设计划,上报市政府。第八条,市政府代建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鹤政,2003.17,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投标工作程序的通知、鹤政.2003、37,文件精神、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第九条,市政府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使用单位与市政府代建中心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合同中需约定使用单位争取上级资金数额,双方要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