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 20号 精神.用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代建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 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第三条.成立市政府代建中心。代建中心设在市建设局.与市建设局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其它各类上级资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建设的.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第五条,交通。水利及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精神.比照代建制管理模式组织实施,第六条。市发改委负责代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市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工期等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督,市审计局,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等部门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和稽察,第七条.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资金来源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同时上报市政府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当年代建项目建设计划,上报市政府 第八条,市政府代建中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鹤政,2003、17,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投标工作程序的通知,鹤政。2003、37.文件精神,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第九条,市政府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使用单位与市政府代建中心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合同中需约定使用单位争取上级资金数额,双方要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