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用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代建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第三条。成立市政府代建中心,代建中心设在市建设局.与市建设局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其它各类上级资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建设的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交通.水利及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 精神,比照代建制管理模式组织实施,第六条,市发改委负责代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工期等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 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督 市审计局,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等部门依据国家 省 市的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和稽察,第七条,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资金来源情况 报送市发改委。同时上报市政府、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当年代建项目建设计划,上报市政府 第八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鹤政 2003、17.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投标工作程序的通知。鹤政,2003 37 文件精神、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第九条 市政府代建中心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使用单位与市政府代建中心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合同中需约定使用单位争取上级资金数额.双方要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