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提出计划任务书.向市发改委申报,同时上报市政府。市发改委在审查项目必要性和确认使用单位资金来源落实后、报经市政府同意,批复计划任务书、并在批复中明确由市政府代建中心代建,第十三条、使用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批复内容与市政府代建中心签订项目代建合同。第十四条.市政府代建中心对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组织评审,概算投资由市发改委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批复,第十六条,市政府代建中心根据代建项目大小确定自行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第十七条,市政府代建中心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 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概算投资,确保工程质量 按期交付使用,严禁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项目建设规模 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经批准后原则不得变动、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代建中心提出,经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等部门进行落实并提出意见.请示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作调整、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二.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三.因规划条件变化或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地下障碍影响等不可预见的因素 导致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第十八条.代建项目建成后、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 规划局。监察局、使用单位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市政府代建中心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后。由市财政局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第十九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市政府代建中心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二十条.市政府代建中心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 对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都要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