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投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 取消中标资格 吊销监理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 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或自行招标的.二、未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进场监理人员与投标书确定的监理人员不符的。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不应当中标的单位中标的、五。提供虚假资料 进行招标,投标的,六,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监理合同的,七。签订背离合同主要内容的补充合同或协议的,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 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的、应向投标人或中标人赔偿双倍投标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补签监理合同、定标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 责令改正,并处罚金、第三十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或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没有达成协议的 或仲裁无效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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