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吊销监理资质证书等处罚。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或自行招标的 二 未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三.进场监理人员与投标书确定的监理人员不符的。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不应当中标的单位中标的.五。提供虚假资料 进行招标 投标的。六.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监理合同的、七。签订背离合同主要内容的补充合同或协议的。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的,应向投标人或中标人赔偿双倍投标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补签监理合同。定标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第三十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或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 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协议的、或仲裁无效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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