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吊销监理资质证书等处罚、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或自行招标的。二 未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三,进场监理人员与投标书确定的监理人员不符的,四 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不应当中标的单位中标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进行招标 投标的.六 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监理合同的,七,签订背离合同主要内容的补充合同或协议的,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的、应向投标人或中标人赔偿双倍投标保证金 并与中标人补签监理合同,定标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责令改正 并处罚金.第三十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或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协议的 或仲裁无效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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