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投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吊销监理资质证书等处罚,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或自行招标的.二 未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三。进场监理人员与投标书确定的监理人员不符的。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不应当中标的单位中标的,五,提供虚假资料 进行招标.投标的、六 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监理合同的、七、签订背离合同主要内容的补充合同或协议的,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的,应向投标人或中标人赔偿双倍投标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补签监理合同、定标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第三十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或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协议的 或仲裁无效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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