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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吊销监理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或自行招标的,二,未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三,进场监理人员与投标书确定的监理人员不符的、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不应当中标的单位中标的、五.提供虚假资料.进行招标.投标的 六、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监理合同的、七 签订背离合同主要内容的补充合同或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的,应向投标人或中标人赔偿双倍投标保证金 并与中标人补签监理合同,定标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第三十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或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 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 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没有达成协议的。或仲裁无效的 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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