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吊销监理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或自行招标的,二.未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三,进场监理人员与投标书确定的监理人员不符的、四 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不应当中标的单位中标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进行招标 投标的,六,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监理合同的 七,签订背离合同主要内容的补充合同或协议的.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的。应向投标人或中标人赔偿双倍投标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补签监理合同,定标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第三十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或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协议的.或仲裁无效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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