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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投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 取消中标资格,吊销监理资质证书等处罚.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或自行招标的,二、未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三、进场监理人员与投标书确定的监理人员不符的、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不应当中标的单位中标的。五。提供虚假资料 进行招标 投标的,六,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监理合同的 七.签订背离合同主要内容的补充合同或协议的.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的.应向投标人或中标人赔偿双倍投标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补签监理合同.定标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第三十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或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协议的。或仲裁无效的 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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