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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 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吊销监理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或自行招标的 二.未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三。进场监理人员与投标书确定的监理人员不符的,四 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不应当中标的单位中标的。五 提供虚假资料.进行招标.投标的,六。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监理合同的、七,签订背离合同主要内容的补充合同或协议的,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 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的,应向投标人或中标人赔偿双倍投标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补签监理合同.定标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第三十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或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协议的,或仲裁无效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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