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吊销监理资质证书等处罚、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或自行招标的,二.未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三.进场监理人员与投标书确定的监理人员不符的。四.采用不正当手段 致使不应当中标的单位中标的.五 提供虚假资料.进行招标、投标的。六.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监理合同的,七.签订背离合同主要内容的补充合同或协议的、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的.应向投标人或中标人赔偿双倍投标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补签监理合同、定标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第三十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或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 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协议的 或仲裁无效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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