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标与评标第十九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 由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第二十条,评审一般采用综合计分法.是指通过符合性检验的投标文件 以监理大纲。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构成,业务技术水平、监测设备.企业资质.监理业绩,收费等多个因素为评价指标,并将各指标量化记分 按总分排列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打分,将分项分值相加。然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余下分数的平均分即为投标人的得分。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会时.由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及修改文件、宣布有效投标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评标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应在开标当日从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确定,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事先公布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必要时可就投标书中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以书面方式作出澄清和确认.但不能更改报价.主要监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开标会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附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人后三天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第二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规定 签订监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