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土地复垦和竣工验收工作,促进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 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土地复垦验收办法,试行 的通知、新政.2010,22号,等文件要求、按照 积极探索,敢于创新,大胆实践,先行先试,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简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验收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分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土地复垦验收。简称复垦验收,和项目区规划实施完成后竣工验收.简称竣工验收.复垦验收.是指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过程中,对拆旧区内成片复垦面积10亩、含。以上,或虽低于10亩,但属于独立的拆旧复垦区土地复垦情况,进行的单项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实施完成后。对拆旧建新.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进行的整体验收.第四条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在自验的基础上进行、1 市政府成立由国土。农办 农业 财政等部门组成的项目区验收工作小组,简称验收组。具体组织实施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2。县.市。区政府申请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实施自验 自验合格的,向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申报验收材料.3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受理验收申请和审查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由验收组组织实施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区土地复垦验收报告、或。增减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统一简称、验收报告 第五条验收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验收内容。步骤和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验收实施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第六条土地复垦质量标准、用作耕地。1 地块平整度,满足大水漫灌要求、2。地块连片度,复垦验收时,成片复垦土地面积达10亩 含,以上 或虽低于10亩但属于独立的拆旧复垦区,竣工验收时,拆旧区内应复垦土地全部复垦、便于机械耕作、3.土层厚度,耕作层夯实厚度不小于30,4,土壤质地、砂壤至壤土.非极端砂或粘土、无建筑垃圾。5、排灌保障率。一般旱作耕地70.以上.水田85,以上.6,耕层有机质含量 土壤酸碱度和含盐量,与周边相邻耕地基本一致,土地复垦后用作园地,林地等用途的,复垦质量标准按。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