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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政务专业信息内容及其目录的,由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批评教育 并责令改正、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市政府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未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进行重复建设.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数字聊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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