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0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孝感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三月三日,孝感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孝感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规划区范围,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证件或者未按照上述证件规定事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情况、组织协调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第四条、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以孝南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和管委会.市规划局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问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第五条 国土资源 建设.城管.房管,水利。交通、经委,财政.公安.环保。工商 卫生 文体,林业、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第六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必须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注重以人为本 以防为主,应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执法公正与有情操作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第七条,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范围.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市规划局负责直管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的控制与查处工作、其所属规划管理机构应会同直管区域内街道办事处履行如下职责.一,对辖区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二.劝阻、制止违法建设.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拆除等相关措施,三,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四 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定期主持召开相关机构参加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研究.通报违法建设情况.组织协调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中联席会议。研究、通报违法建设情况 组织协调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人民政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孝南区、市开发区及市直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第九条、区政府和管委会对其规划辖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负总责,全面领导,组织,协调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二 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 拆除等相关措施 三、对规划辖区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四。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第十条,各相关管理部门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二.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三,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违法行为,四.房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五,水利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六.交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七。经委负责依法查处位于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八.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持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的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九.监察部门负责依法调查处理影响较大的行政责任案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监察对象参与违法建设的案件、十 工商。卫生.文体,环保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证件,第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 对不能提供合法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第十二条,区政府和管委会在其规划辖区内应当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建立由街道.乡镇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制订巡查控管方 分类别确定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第十三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制度 制订巡查控管方案.确定管理责任人、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街道办事处应当以社区、村.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并向相关部门通报违法建设行为。对辖区内重大项目和城中村以及纳入旧城改造的地区 应当制订巡查措施 落实巡查人员,强化巡查控管。第十四条、国土资源 建设。城管、房管,交通,水利.经委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 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第十五条.负有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调查等方式取证,三。发现堆有建筑材料的 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 第十六条 负有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责任的单位。应当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 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市规划局应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做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举报中的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对举报人予以保密.第十八条、市规划局对于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信息应当在1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其他相关部门。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第十九条。国土资源 建设 城管。房管,经委,交通 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订处置办法,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 第二十条,违法建设一经发现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限期改正 并处以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强制拆除,一.违法建设建至一层尚未盖顶的,1至3日内拆除完毕 二,违法建设建至二层的,3至6日内拆除完毕 三 违法建设建至二层以上的 6至10日内拆除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拆除完毕的.经市.区政府和管委会批准 可适当延长,第二十二条,在当事人自拆期限内.相关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第二十三条 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和管委会及市规划局和市直相关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制定巡查控管方案和处置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1年内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 取消当年目标考核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一,违法审批。越权审批。违法办理权属登记或者进行危房安全鉴定的.二,不按规定巡查的、三、对于举报或者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不按照规定报告 制止、移送或者立案处理的,四,对违法建设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的 五、谎报 瞒报.拒报违法建设信息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对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必须同时调离审批或者执法岗位。第二十六条,违法建设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情形的,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三。对申诉人.控告人 检举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或者娱乐活动的、五。其他严重的行政过错行为 第二十七条、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对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并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建议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九条,各县、市 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09年三月三日至2014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