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本条明确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于1998年1月1日施行,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令对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煤矿企业是消耗能源资源的大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统一矿井节能设计标准,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不作为现有煤炭企业能耗考核依据。仅对煤炭工程项目设计有约束力.1 0。2。本条明确了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未涉及设计生产能力0。45Mt、a以下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矿井咨询和设计节能指标.1。0,3.本条强调节能设计应遵循的设计原则,1,0、4,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人类财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备受各国政府关注,我们既不能为了节约能源和追求经济效益 不惜浪费矿产资源、损害周边生态环境,也不能为了强调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而不顾能源消耗。1 0,5,本条强调矿井各系统设计能力应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合理匹配、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大马拉小车现象,1。0、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通常所指的淘汰产品和生产工艺,不同程度地存在技术质量或安全隐患 或存在效率低,能耗高等特征,甚至有些还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这些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因此 在矿井设计中严禁使用 1,0、8 随着全社会对节约能源的方针和政策认识不断加深,政府会不断出台有关节约能源的政策和法规、因此,矿井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