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1,0、1,本条明确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1998年1月1日施行.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令对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煤矿企业是消耗能源资源的大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统一矿井节能设计标准 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不作为现有煤炭企业能耗考核依据 仅对煤炭工程项目设计有约束力、1,0.2。本条明确了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未涉及设计生产能力0,45Mt。a以下的新建 改建及扩建的煤炭矿井咨询和设计节能指标。1 0.3.本条强调节能设计应遵循的设计原则。1,0 4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人类财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备受各国政府关注.我们既不能为了节约能源和追求经济效益,不惜浪费矿产资源 损害周边生态环境,也不能为了强调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而不顾能源消耗,1 0,5、本条强调矿井各系统设计能力应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合理匹配、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大马拉小车现象 1,0,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通常所指的淘汰产品和生产工艺、不同程度地存在技术质量或安全隐患,或存在效率低。能耗高等特征,甚至有些还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这些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在矿井设计中严禁使用,1 0、8,随着全社会对节约能源的方针和政策认识不断加深。政府会不断出台有关节约能源的政策和法规。因此 矿井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