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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修改 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各县 市,区城建局,市建委决定对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丹建发、2004.39号文件印发的。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引用的辽宁省建设厅文件,均增加文件标题 即。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辽建发、2000、147号、和,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辽建发,2000 139号,二 第四条第。一 项删除、第、二。项修改为。项目立项申批文件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 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力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将 工程竣工程验收报告书、及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质量达标情况以及验收成员名单 书面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五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六,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备案机关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 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七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文件资料不全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 整改达到备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修改后的,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一月十七日,第一条,为加强丹东市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 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确保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建发、2000,147号。辽宁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备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 13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 给排水、桥梁、路灯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市政公用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 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申批文件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五.其它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第五条 建设单位须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工、第六条。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须与工程规模级别相符,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确定责任监督员.负责该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责任监督员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针对工程项目的类型,规模,特点.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明确监督事项和监督方法,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由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参加的监督会议、会议应包括下列事项.一 向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介绍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责任监督员 二.责任监督员向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公布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包括监督事项.监督程序.工作方法和检查标准等,三,责任监督员审阅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参建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并核实质量责任人员的落实情况。四.责任监督员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及网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质量控制程序等 二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实施方案,总监或总监代表的书面授权书等、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下列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取样见证人等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 施工员、安全员,档案员等,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员,取样见证人等,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等.审查结果应填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落实 工程实物质量,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检查 重点是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质量控制程序是否正确,质量责任人的工作及签证是否及时.各类管理人员现场到位率是否符合要求,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及资料、文件反映质量措施情况和工程质量评定与实物质量是否相符、检查结果应填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记录.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在施工过程中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图纸。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抽查工程实物质量的同时,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抽查,重点是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加大对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力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三条、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施工图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按照施工企业自评、勘察设计部门认可。监理单位评估,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程序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整个验收程序进行现场监督。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文件。程序。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件等应符合辽建发。2000、147号和辽建发。2000、139号文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 施工,勘察 设计 监理单位应分别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书.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书、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书,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及验收的时间,地点 工程质量达标情况以及验收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开工 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第十九条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案,意见一致后 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市政公用工程。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五日内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一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规定或质量等级与工程实际质量不符的、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备案机关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 并按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文件资料不全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备案要求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第二十四条.建立市政公用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责任人逐一进行记录,做为对具有不良行为的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审图,检测。监理等单位 责任人进行约束和处罚的依据、第二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 临时性工程,深基围护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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