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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九条。通畅工程享受省、州农村公路建设相关优惠政策 建设手续实行从简,从快,具体按照州政办发,2006、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上级按照有关标准给予补助 同时鼓励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公路建设.第十一条 上级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县市筹集资金主要从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国土整治,移民开发扶贫、烟基工程等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项目资金中给予配套,不足部分由县市,乡镇、村自筹解决。州.县市财政应按公路里程标准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其中50.主要用于工程设计.工程管理,质量监督、技术培训、验收等,50,拨付给乡镇 用于通畅工程的相应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通畅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通畅工程建设国.省补助资金先预拨40 的启动资金 待项目实施完成并经省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按标准补助的余款、资金拨付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 首先由各项目业主按交通建设程序申报所需资金量,再由县市交通局和农村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拨款意见,最后由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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