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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州农村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交通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工作、并会同州发改委进行计划衔接,州发改委负责通畅工程总体计划协调,衔接,州财政局负责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配套资金的落实。州地方道路管理处负责通畅工程的业务工作,制订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建设项目技术培训和竣工验收.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等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通畅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自筹资金的落实、县市交通局负责项目的计划编制 设计审批,开工许可报批,施工技术指导。质量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乡镇为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建设业主,负责计划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等 依法做到劳力自出,资金自筹、土地自调,青苗自移、赔偿自负,矛盾自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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