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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储备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和矿产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勘查等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矿产地价款,矿业权,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矿产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 矿产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矿产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矿产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土地.矿业权出让涉及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矿产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国土资源收购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八条 国土资源收购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不得相互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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