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确保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安全运行和合理,有效使用,切实增加国土资源收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湘财建。2007、75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矿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9.6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财务收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必须通过政府储备。由政府统一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是指国土资源收购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 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和矿产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前期勘查,土地和矿业权交易等所需的资金,第四条.国土资源收购储备机构应设立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专户,用于核算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成本支出。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设立国土资源出让交易收入结算专户,用于归集国有土地、矿业权出让.交易。收入、并进行成本核算、扣除成本后将资金全额解缴国库 纳入基金预算或一般预算管理.第五条、国土资源收购储备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有效运行,自觉接受财政、审计 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