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二 六年十月八日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 税务总局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协调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各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市.旗区财政、民政 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 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生活的最低收入家庭,民政部门公布标准,或持有本地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家庭,二.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第七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确定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其具体标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测算,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随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社会捐赠的资金、三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 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二、社会捐赠的住房、三.腾空的公有住房。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 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第十一条,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免收优惠、房地产管理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持下列文件、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一,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原件验核。复印件存档,二、住房情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单位证明等。三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明,四 其它优抚待遇相关证明。烈属。孤老。残疾等证明。街道办事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的,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后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第十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第十五条。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第十六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住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诉,第十八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各旗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