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湿地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湿地保护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制定湿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制度、三.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湿地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四,组织对湿地资源的普查,区域调查和专项调查 五,建立湿地资源档案管理制度 保管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中获得的各项成果,数据和资料 六、组织环境监测,七,组织或者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八 进行湿地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九.监督在湿地内开展的参观。旅游等活动,十 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在湿地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从事道路.水利 电力,通讯等开发建设活动需占用或者征用湿地的、应当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确实需要临时使用湿地的。应当向湿地保护有关部门提出使用申请。临时使用湿地不得超过两年 不得改变湿地的性质 功能或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开发确认并划定范围内的湿地。禁止利用自然湿地净化处理污水,第十八条、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二 挖沟 筑坝,围网。开垦湿地 三 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其栖息地。四。擅自采砂,取土.烧荒、砍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 市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五.非法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六,向湿地保护区内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七,向湿地及周边水域投放可能危害水体 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八,向湿地及其周边倾倒固体废弃物。九,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第十九条,在湿地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接受湿地保护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