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湿地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湿地保护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方针 政策。二 制定湿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制度、三.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湿地保护区的规划 建设和保护工作。四。组织对湿地资源的普查 区域调查和专项调查 五.建立湿地资源档案管理制度,保管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中获得的各项成果。数据和资料。六.组织环境监测.七.组织或者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八,进行湿地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九,监督在湿地内开展的参观,旅游等活动 十 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在湿地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从事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开发建设活动需占用或者征用湿地的,应当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确实需要临时使用湿地的,应当向湿地保护有关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临时使用湿地不得超过两年.不得改变湿地的性质,功能或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开发确认并划定范围内的湿地.禁止利用自然湿地净化处理污水、第十八条,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 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二,挖沟 筑坝 围网,开垦湿地,三 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其栖息地。四。擅自采砂,取土、烧荒、砍伐林木 采集国家或者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五 非法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六,向湿地保护区内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七,向湿地及周边水域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八,向湿地及其周边倾倒固体废弃物.九,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第十九条、在湿地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接受湿地保护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