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湿地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湿地保护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制定湿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制度 三,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湿地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四 组织对湿地资源的普查.区域调查和专项调查.五.建立湿地资源档案管理制度、保管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中获得的各项成果.数据和资料、六、组织环境监测。七 组织或者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八 进行湿地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九 监督在湿地内开展的参观 旅游等活动、十,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在湿地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从事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开发建设活动需占用或者征用湿地的,应当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确实需要临时使用湿地的 应当向湿地保护有关部门提出使用申请、临时使用湿地不得超过两年 不得改变湿地的性质,功能或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第十七条、禁止擅自开发确认并划定范围内的湿地。禁止利用自然湿地净化处理污水,第十八条 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二 挖沟。筑坝,围网。开垦湿地,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其栖息地 四、擅自采砂 取土,烧荒.砍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五、非法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 向湿地保护区内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 七.向湿地及周边水域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八 向湿地及其周边倾倒固体废弃物,九 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第十九条.在湿地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接受湿地保护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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