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保护咸宁市内湿地生态功能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咸宁市内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的水体,表面常年或经常覆盖着水 或。充满了水,介于陆地和水体之间的过渡带,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 繁衍.生存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减缓和控制湿地退化 保护完整的湿地体系.第五条,咸宁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农业。水利 水产,国土资源,规划 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规划区内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同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作.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 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第七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责任 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