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保护咸宁市内湿地生态功能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咸宁市内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的水体、表面常年或经常覆盖着水。或,充满了水、介于陆地和水体之间的过渡带.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 6米的水域,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减缓和控制湿地退化,保护完整的湿地体系.第五条。咸宁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农业、水利 水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规划区内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同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作.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第七条,市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 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责任、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