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保护咸宁市内湿地生态功能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咸宁市内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 带有静止或者流动的水体 表面常年或经常覆盖着水.或、充满了水,介于陆地和水体之间的过渡带,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 6米的水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 持续发展的原则,减缓和控制湿地退化、保护完整的湿地体系。第五条。咸宁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各级农业、水利.水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规划区内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同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作,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第七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责任,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