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保护咸宁市内湿地生态功能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咸宁市内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的水体 表面常年或经常覆盖着水、或 充满了水.介于陆地和水体之间的过渡带、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减缓和控制湿地退化、保护完整的湿地体系.第五条,咸宁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 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各级农业,水利 水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市 县 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规划区内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同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第七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 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责任.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