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保护咸宁市内湿地生态功能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咸宁市内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等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湿地 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性的沼泽地 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的水体.表面常年或经常覆盖着水 或.充满了水 介于陆地和水体之间的过渡带。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积极保护 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减缓和控制湿地退化,保护完整的湿地体系 第五条 咸宁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 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各级农业,水利、水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规划区内湿地保护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同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综合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第七条 市,县,市。区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2月2日 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责任。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