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保护咸宁市内湿地生态功能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咸宁市内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 永久或者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的水体,表面常年或经常覆盖着水.或,充满了水 介于陆地和水体之间的过渡带,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积极保护,科学恢复 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减缓和控制湿地退化,保护完整的湿地体系。第五条,咸宁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各级农业 水利,水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 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规划区内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同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综合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第七条 市、县 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责任,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