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咸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技术指南 建筑工地(试行) DB4212/T 21-2020
  • 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DB42/504-2008
  • 咸宁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规范 DB4212/T 28-2020
  • 武汉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规定 2012年
  • 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
  • 十堰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 咸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社区(试行) DB4212/T 15-2020
  • 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 2023年
  •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湖北省消防条例 2011年
第二章。湿地保护建设第八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范围内的湿地进行确认并划定范围,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标明区界,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区的界标或者设施,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湿地的生态功能及保护价值 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及湿地公园、第十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一,有代表性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或者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湿地生态系统的 二 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高度聚集的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三。属于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栖息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的、四、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 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第十一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一.湿地保护较为完好.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二、符合第十条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但因客观条件限制而不能建立的.第十二条 按照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分布和走向。可以划定跨县 市 区,行政区划和跨生态系统的保护区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湿地保护区的撤销,性质改变或者界线调整 应当经原批准建立湿地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