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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第三十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 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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