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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 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 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区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 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六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指导 监督工作、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 监督工作 市,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保,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七条,市.区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第八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 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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