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 区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 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六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市,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保,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七条、市、区、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第八条.市,区 市 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