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 2004,7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 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 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 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六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指导 监督工作,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市 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 国土资源,规划,环保。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七条。市。区,市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第八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