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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 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 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六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市。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保.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区、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 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央和国家机关 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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