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 2004,7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鄂政发,2004 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 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 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 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六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 监督工作,市,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保。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七条,市、区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 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第八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 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