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十四条、凡新建,改建。铺设地热管道.建保温蓄水设施。以及进行与开采,取用地热有关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设计技术资料和承担施工的单位的资格证书.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竣工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计量仪表和节能节水设施,建立健全资源保护制度。并确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计量仪表和节能节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按核定的取水量取用地热 计量仪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安装。登记造册。铅封.第十六条,根据地热的埋藏。分布规律和补给条件,划定地热一级、二级保护区、一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分布区、二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补给区、有关一。二级地热保护区的范围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地震。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地热保护区内征地,推土,填池,兴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报经环保。规划和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地热保护区内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设施、第十七条 下列地热井需要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费用由井权单位承担、一,因成井工艺及井身结构不合理 无使用价值的 二 钻井过程中因施工技术.井内事故原因需要报废的 三。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第十八条,地热井产权单位和个人在适合回灌的地热开采区应履行回灌义务。并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回灌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回灌.回灌水应当进行处理,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回灌 禁止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地热田。严禁污染物进入地下水体,第十九条,开采利用地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建技术档案 要对地热的水位,温度 水质和流量等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将监测资料和实际开采量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