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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土资源 水行政 税务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给予责令限期改正 吊销许可证,停止取水,封井或处以罚款的处罚.一。拒装计量仪表.人为使仪表慢行 故意破坏计量仪表的或超量开采的 二。不按规定缴纳地热资源税费的、三。不按回灌方案实施回灌的或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地热田的.四 未按期将监测资料备案的.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利用、经营地热,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批准擅自钻凿地热井或在一级地热保护区内钻凿冷水机井的、二,未经批准或超越规定范围,擅自铺设热水管道或进行其他与地热有关的施工活动的。三 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热的。四,未经批准 擅自经营地热的、五 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的.第二十二条、违反取水许可或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对破坏地热井和地热动态监测设施、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地热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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