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土资源,水行政 税务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给予责令限期改正 吊销许可证,停止取水.封井或处以罚款的处罚 一,拒装计量仪表。人为使仪表慢行,故意破坏计量仪表的或超量开采的、二.不按规定缴纳地热资源税费的,三。不按回灌方案实施回灌的或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地热田的 四、未按期将监测资料备案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利用.经营地热,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批准擅自钻凿地热井或在一级地热保护区内钻凿冷水机井的 二 未经批准或超越规定范围、擅自铺设热水管道或进行其他与地热有关的施工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热的,四.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地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的。第二十二条 违反取水许可或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对破坏地热井和地热动态监测设施,拒绝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地热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