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土资源,水行政、税务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给予责令限期改正 吊销许可证 停止取水.封井或处以罚款的处罚 一 拒装计量仪表。人为使仪表慢行、故意破坏计量仪表的或超量开采的。二。不按规定缴纳地热资源税费的.三、不按回灌方案实施回灌的或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地热田的 四 未按期将监测资料备案的、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利用。经营地热。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批准擅自钻凿地热井或在一级地热保护区内钻凿冷水机井的。二,未经批准或超越规定范围、擅自铺设热水管道或进行其他与地热有关的施工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热的、四、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地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的,第二十二条 违反取水许可或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对破坏地热井和地热动态监测设施、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地热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