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土资源 水行政 税务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给予责令限期改正 吊销许可证。停止取水。封井或处以罚款的处罚.一,拒装计量仪表.人为使仪表慢行。故意破坏计量仪表的或超量开采的、二 不按规定缴纳地热资源税费的 三。不按回灌方案实施回灌的或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地热田的 四.未按期将监测资料备案的。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利用.经营地热,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批准擅自钻凿地热井或在一级地热保护区内钻凿冷水机井的。二,未经批准或超越规定范围。擅自铺设热水管道或进行其他与地热有关的施工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热的,四,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地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取水许可或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对破坏地热井和地热动态监测设施.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 地热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对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