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土资源,水行政,税务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许可证。停止取水 封井或处以罚款的处罚.一 拒装计量仪表.人为使仪表慢行,故意破坏计量仪表的或超量开采的.二,不按规定缴纳地热资源税费的,三、不按回灌方案实施回灌的或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地热田的,四 未按期将监测资料备案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 利用,经营地热 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批准擅自钻凿地热井或在一级地热保护区内钻凿冷水机井的,二,未经批准或超越规定范围。擅自铺设热水管道或进行其他与地热有关的施工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热的。四,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地热的。五 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的,第二十二条,违反取水许可或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对破坏地热井和地热动态监测设施,拒绝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地热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