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国土资源.水行政。税务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许可证,停止取水,封井或处以罚款的处罚,一 拒装计量仪表、人为使仪表慢行,故意破坏计量仪表的或超量开采的,二,不按规定缴纳地热资源税费的、三,不按回灌方案实施回灌的或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地热田的,四.未按期将监测资料备案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利用、经营地热,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批准擅自钻凿地热井或在一级地热保护区内钻凿冷水机井的,二,未经批准或超越规定范围.擅自铺设热水管道或进行其他与地热有关的施工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热的,四。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地热的、五 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开采权 取用权 经营权的.第二十二条,违反取水许可或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对破坏地热井和地热动态监测设施,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地热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对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