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土资源,水行政,税务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许可证。停止取水.封井或处以罚款的处罚 一,拒装计量仪表,人为使仪表慢行 故意破坏计量仪表的或超量开采的,二。不按规定缴纳地热资源税费的。三、不按回灌方案实施回灌的或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地热田的.四,未按期将监测资料备案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利用 经营地热,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批准擅自钻凿地热井或在一级地热保护区内钻凿冷水机井的。二,未经批准或超越规定范围,擅自铺设热水管道或进行其他与地热有关的施工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热的,四。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地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开采权。取用权 经营权的,第二十二条 违反取水许可或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对破坏地热井和地热动态监测设施。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地热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