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土资源。水行政.税务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许可证.停止取水,封井或处以罚款的处罚。一,拒装计量仪表,人为使仪表慢行,故意破坏计量仪表的或超量开采的.二 不按规定缴纳地热资源税费的、三 不按回灌方案实施回灌的或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地热田的、四、未按期将监测资料备案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利用 经营地热,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批准擅自钻凿地热井或在一级地热保护区内钻凿冷水机井的 二 未经批准或超越规定范围,擅自铺设热水管道或进行其他与地热有关的施工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热的、四。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地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开采权 取用权,经营权的。第二十二条,违反取水许可或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对破坏地热井和地热动态监测设施,拒绝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地热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