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土资源,水行政,税务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许可证、停止取水。封井或处以罚款的处罚.一.拒装计量仪表,人为使仪表慢行 故意破坏计量仪表的或超量开采的。二,不按规定缴纳地热资源税费的.三、不按回灌方案实施回灌的或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地热田的.四。未按期将监测资料备案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利用,经营地热。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批准擅自钻凿地热井或在一级地热保护区内钻凿冷水机井的,二.未经批准或超越规定范围,擅自铺设热水管道或进行其他与地热有关的施工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热的 四.未经批准 擅自经营地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的,第二十二条、违反取水许可或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 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破坏地热井和地热动态监测设施.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地热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