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土资源,水行政,税务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许可证。停止取水,封井或处以罚款的处罚,一,拒装计量仪表.人为使仪表慢行.故意破坏计量仪表的或超量开采的。二,不按规定缴纳地热资源税费的.三 不按回灌方案实施回灌的或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地热田的,四。未按期将监测资料备案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利用、经营地热 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批准擅自钻凿地热井或在一级地热保护区内钻凿冷水机井的、二,未经批准或超越规定范围。擅自铺设热水管道或进行其他与地热有关的施工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热的.四,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地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热开采权、取用权,经营权的、第二十二条.违反取水许可或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破坏地热井和地热动态监测设施。拒绝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地热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