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二。应当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三,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 四 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符合条件要求的,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招标无效.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二。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三,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等程序不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的,第三十九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完毕项目,土地、规划等前期审批手续,不得进行招标,已经招标的.招标无效、第四十条.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假借资质或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的 一律按废标处理。取消其1至2年内参加本市招投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依法认定有贿赂行为的、1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投标活动、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贿赂行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影响评标结果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认定其评标无效,并由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或重新招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