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七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 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 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 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第十条。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前款规定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在申报工程建设项目时.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