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七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 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 供水,供气 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十条 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四.建设项目的勘测 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前款规定项目不进行招标的 应在申报工程建设项目时,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政府采购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