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七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一、土地 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供水 供气 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第十条 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四,建设项目的勘测 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前款规定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在申报工程建设项目时 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