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七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一 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 供水。供气.供热 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 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第十条,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二 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三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前款规定项目不进行招标的 应在申报工程建设项目时、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