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七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 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一、土地 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供水,供气.供热 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第十条。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二。抗洪,抢险 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前款规定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在申报工程建设项目时、提出不招标申请 说明原因。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