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七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 大中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类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 从其规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 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十条,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二。抗洪,抢险 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 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前款规定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在申报工程建设项目时.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