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七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第十条,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四 建设项目的勘测 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前款规定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在申报工程建设项目时.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