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七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设备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一 土地 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 供水。供气,供热 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第十条,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二 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前款规定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在申报工程建设项目时,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 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