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管理行为,根据,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腐败风险预警防控、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 是指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工程。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项目,政府融资和利用国债资金项目 上级补助和下拨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政府投资的控股项目,政府接受捐赠,援建项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是指对政府投资工程负有投资,建设。监管职责的各责任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 关键岗位人员、在运行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腐败风险.进行前期排查,过程监控。预警纠偏、预防遏制腐败行为发生的制度和措施,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腐败风险预警防控的责任主体为投资主体,建设主体和监管主体,预警防控责任包括投资。建设.监管主体的自我预警防控以及对市场主体的预警防控,政府投资工程的投资主体。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投资人职责的单位,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主体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主体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各个环节负有监管职责的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审计局、招投标局等部门.政府投资工程的市场主体是指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企业以及与工程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各类咨询服务单位。第六条,政府投资工程腐败风险防控的重点环节包括 项目决策审批 勘察。设计、预算,招标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资金管理。工程竣工结算 决算审计等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腐败风险防控.按照,谁投资 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腐败风险防控责任制.第八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政府投资工程腐败风险防控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分类指导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